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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4 12:45:51 字数:3651
【提纲】(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四)省属驻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一)常规约谈。(二)重点约谈。(三)警示约谈。(四)诫勉约谈。(五)任前廉政约谈。(六)集体廉政谈话。(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诫勉约谈:。(一)对象确定。(二)约谈准备。(三)约谈通知。(四)约谈实施。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通报有关情况。2、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四)严格遵守b_m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县纪委监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
(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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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醒其务必严守纪律规定,履行“两个责任”,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任职对象作出廉洁自律承诺。
(六)集体廉政谈话。即分部门、镇乡对全县各县级部门、各镇乡的机关干部职工、村(居)两委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覆盖的集体廉政谈话,强化廉政教育。
第七条_、省、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
1.贯彻落实_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4.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监察业务考核和相关社会评价排名在后三位的。
6.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诫勉约谈: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单位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严格执行_、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7.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9.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诫勉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程序
廉政约谈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根据约谈内容,明确县纪委监委具体经办室(涉及多个室的确定一个牵头室)为约谈承办机构。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象确定。1.常规约谈、重点约谈和集体廉政谈话由县纪委适时拟定方案,县纪委书记审定;2.任前廉政约谈由县委组织部提供约谈对象名单,县纪委负责组织实施;3.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由县纪委根据发现的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也可根据领导批示确定。
(二)约谈准备。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按照约谈要求,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内容、列出约谈问题、提出约谈要求、制定约谈提纲等约谈必需的有关资料。
(三)约谈通知。由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和地点、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四)约谈实施。根据约谈对象和各室工作职责确定约谈主体,约谈承办机构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通报有关情况。
2.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严格遵守b_m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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